该员工还是不能回来上班,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公司的利益按旷工三天自动离职可以有相应处罚吗
看劳动合同的约定。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指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对这条规定可以理解为:首先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企业员工兼职行为,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很多企业在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中,明确要求了企业员工不能进行兼职。如果企业对此有明确的规定,那么鉴于双方劳动合同是双方一致意思的表达,此时如果企业以此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按照规章制度进行开除处理,是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其次,《劳动合同法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影响”,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动者可以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是前提是兼职没有侵犯原用人单位的利益,没有对完成本职工作造成影响。而且《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就是如果给原单位造成了损失,原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进行赔偿,而且兼职单位也要承担连带责任。第三,有些企业虽然在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不能兼职,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用人单位指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也意味着,企业如果知道员工从事兼职,明确给员工进行了告知不允许兼职,员工仍然兼职的,用人单位可以停止支付工资、要求其停止兼职活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第四,就是如果企业在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中,都未对员工能否兼职进行明确规定;员工兼职行为未影响企业工作;企业在知道劳动者兼职后,也未明确告知员工不能兼职的,那么,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就可以合法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