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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育部学生司《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规定,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等关键信息的,须由学生提供合法性证明材料,学校比照其录取档案严格审核修改,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按照市教委对北京地区高校学生改名相关手续的规定,学生改名,应提供以下材料之一:1.派出所出具的内容包含现用名、曾用名和身份证号的改名证明。2.盖有派出所红章的能同时反映出现用名、曾用名和身份证号的户口卡复印件。3.学校出具的证明并附能同时反映出现用名、曾用名和身份证号的户口卡复印件。学校的证明中写明学生的现用名、曾用名和身份证号,注明是在校期间改名,两名属同一人;户口卡复印件应由学校查验原件后复印。学校的证明和户口卡复印件上均要加盖学校或校内主管部门公章。此外,学生改名应由学校在每年新生审核注册时到审核现场办理,如改名发生在学生临近毕业、已错过当年的新生审核注册,则由学校在毕业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时到注册现场办理。(记者彭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