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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你的提问不大准确,因此依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答复如下: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有三种,即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其中标准工时制是大多数单位采用的工时制度。二是标准工作时间是我国现行工时制度的一种主要形式,也是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在通常情形下实施的工作时间。三是综合工时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四是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点或工作职责的限制,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五是国家法律、法规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基本规定有1、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2、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3、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休假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不能休假的应依法支付劳动报酬。4、企业或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不能实行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5、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6、发生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如需要紧急处置、必须及时修复的情况,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前述相关规定的限制。7、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六是从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组织的相关执法检查看,大多数用人单位能够较好执行上述法律,当然也存在一些问题,劳动者完全可以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