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民办高职院校工作,16年以来,先后从事设备管理员、专业教师岗位,2014年底开始任职中层领导至今。因为工作紧张,2018年出现晕倒的症状,特别是在2020年下旬出现两次发作,学校打120电话带我去医院进行检查,做脑CT也没有发现异常,医生表示是因为工作紧张造成的,目前已经开始尊医吃药。从医院回来后,学院安排代表和我谈话表示:要求我离职。我到学校工作至今已经40岁出头,得了病,学校表示要开除我,我是否可以回绝。如果不能拒绝,我可以提什么要求?希望能得到您的帮助,多谢!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无条件解除,只需提前30日通知所在单位。但是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除非法定情况,法定情况包括,劳动者严重违法违规违纪现象,劳动者因个人能力不能胜任工作又不接受另外安排的,以及用人单位应为业绩量减少需要裁员的,主要是这样的情况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具体可以详细查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文。当然,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只要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解除,你可以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