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在公司工作一年半,期间公司正常发放工资、缴纳社保,现在已递交辞职报告一周,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不开具离职证明办理相关离职手续,我直接不去上班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您应当提前30天提出离职报告,不能说走就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辞职就是法律上所说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一般员工辞职所担负的义务就是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注意,此处所说的“通知”仅是单方面的告知,所以不必担心领导会不批准之类的问题,而且与手续办理与否也没有任何关系。办理退工手续是用人单位为离开企业的员工应尽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