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来公司已2年4个月,因为单位人事的架构需调整人员,8/24号单位原总监电话通知裁掉我,9/2号单位原总监与我协商裁掉的赔偿金按一年一个月,我也问裁掉原因:1.单位费用包超标。2.单位的绩效考核。并且我也录音了。同时要他通知人事来找我谈,但是人事总监委派下面的经理在9/9号,9/16号两次都同我谈调岗的事不谈裁掉我,说人事从来没提过要裁员,是单位内部有一其它岗位(共2人)缺1人(因主管离职调我顶岗,现已招到),经理也调其它岗位了。其实这两岗位(2人)也合并到另外经理下了但是公司钉钉架构上还没有更改。同时也同我谈了我如果不调岗的诉求,我回复至少按2个月工资来赔(也录音了)。在9/18我找人事总监谈但是还是同我谈调岗的事,说是调到经理的岗位。人事的总监与经理竟然让我调不同的岗位(主管、经理)。在9/20号我也问单位现任经理,她说跟本就没有同人事谈过,她也不同意调新岗位。要让我回原岗位工作(也录音了)。整个一个月都在踢皮球,请问大师们我应该怎样来及时的处理?
被公司裁员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公司补偿:(一)公司因为经济问题进行裁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二)、裁员赔偿标准:劳动合同法辞退补偿标准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需要与员工协商一致,才可以变更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内容,变更后的劳动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调岗前公司必须要与员工协商,达成一致之后才能采用书面形式确定调岗,如果员工不同意调岗,公司是不能强制调岗的。如果员工拒绝调岗,公司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要按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发放,每满一年要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未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六个月以下的需要额外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