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试用期2个月,上个月是17号来的,合同上标明当月的15号发上月的工作,可是现在第二个月16号了,老板说公司规定是上月15号以前的工作可以发,15号以后来的下个月再发,来上班的时候并没有跟我们提起,公司也没有明确的规定说这个工资不发,老板说要么找公司填写借支单,要么走人,现在借支单填了3天了,行政一直说老板出差,没回复,现在通讯这么方便,为什么一拖再拖,态度还很强硬,请问现在我们该怎么要自己的工资?
这个月15日应该发放上个月的工资,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你们面临的这种情况可以向公司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