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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国家标准,在公文写作时候标题中一般不使用标点符号,如果确有必要可以使用书名号、双引号、括号、间隔号和连接号,公文标题中原则上不得出现“落地号”,即顿号、逗号、句号等,具体使用情况分类说明如下:1.法律、法规、规章,书名、篇名、报纸名、刊物名等可以使用书名号。2.公文标题中出现的简称或具有特定含义的词语应使用引号。3.当公文标题或者标题中的某一部分需要注释或说明时要用括号。4.有些符号如连接号、间隔号等不能随意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