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杭州修养坊上了两个多月班,就是做“鲜生友请”那个公司,答应试用期底薪4800,劳务合同上写的2400,说是都这样的,过了第一个月没发工资,各种理由盖过了,过去了两个月实在熬不住了 就辞职了, 听说劳动仲裁 只能拿到2400是不是啊
除了合同约定的工资,还应当有经济补偿金。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劳动者随时可以离职。依据《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所以如果公司长期扣押工资不发给员工可以要求让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工资并支付相当于拖欠工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