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单位出了个文件,其中一条写的是经市教育和体育局同意,借调到外系统的人员,借调之前将一年所有工资和绩效交回本单位,本单位只负责缴纳基本保险。这简直是丧心病狂,各位有文件依据来反驳这一条制度吗?
为加强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的管理,各省市地方组织、人事部门制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的《条例》、《规定》和《办法》,请您具体向当地相关部门查询这些法规性文件。对于事业单位借调人员,有的省市地方组织、人事部门还制定了规范性专门文件,一般有以下一些规定可供参考:一、借调期限借调人员在借调部门(单位)工作不足6个月的,在原单位参加年度考核。借调单位应对其借调期间的工作表现作出鉴定,向原单位反馈;在借调部门(单位)工作超过6个月的,由借调部门(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并提出评定等次意见,向原单位反馈。二、借调考核与待遇借调期间,如遇原单位竞争上岗、岗位调整等情况,原单位应将借调人员与在编在岗干部(职工)同等对待,做好借调人员定员、定岗、定级工作,保证公开、公平对待借调人员。三、不得借调的规定(一)试用期(见习期)未满的工作人员;(二)省委组织部选调生在乡镇工作时间未满2年的;(三)与借调单位领导有亲属关系的人员。从以上这些一般性规定可以看出,您所在学校作出“本单位只负责缴纳基本保险”、“由教育和体育局借调的人员,不参加学校绩效工资的分配”等是错误的做法。只要是经教育局、体育局批准的借调人员,又有组织、人事部门合法合规的批准函件,就是合法借调人员,应与在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学校对借调人员,要么同意借调,要么不同意借调,在借调人员外出工作后,作出缴纳基本保险和绩效工资的限制性措施规定,显然与地方组织人事部门一般规定相抵触,应当及时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