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
据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消息:湖南一学院副校长刘某某酒后驾驶被执勤民警查获,酒精含量为114毫克/100毫升。到案后检察院认为其系初犯,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醉酒驾车的行为未造成损害后果,故决定对其不起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醉驾是违法行为,应按照我国相关法律制裁。
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如果不追究刑事责任,那就是在巡视枉法,希望执法部门不要让大家心寒啊!
已经超过100了,这是醉驾好吗?应该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啊。
习惯就好,首先你要看当事人的身份再说,懂的都懂,不懂的说再多都无用。
有很多地方是有醉驾不诉标准的,只要低于规定的酒精含量以下,态度好没故发生就不起诉,具体可以自己网上看看。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所以说态度决定一切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