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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桂林市检察院称:虽然秦某英涉嫌拐骗儿童,但本案已过追诉时效,不予批捕。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进行刑事追诉的有效期限,一旦超过了此期限,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行追诉看了。
拐卖儿童的犯罪真的不应该有追诉时效。人贩子弄得人家妻离子散,家破人亡,这个可以特事特办的。
孩子被拐走。对于受害家庭来说,是一生都不能治愈的伤害和痛苦。人贩子就应该是死刑的。
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可以按照这个条款来。
这类案件还能过追诉期?要是当时被拐的儿童能找到的话还有今天追责?太搞笑了,这个刑法条款真的可以改改了,拐卖罪理应终身追责。
买卖儿童本应该是同罪,但是这案件已经过了追溯期,所以该养母没事了。
买卖人口罪大恶极,设置追诉期确实不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准则,希望能依法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