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
据最高法司法解释明确: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这个真的很好,支持。生育权只属于女性,对树立正确的男性三观很有必要。
这个女性的权利就应该把它作为一种常识普及。
如果夫妻双方因为生不生孩子的问题闹离婚,法院是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判决离婚的。
生育与否由女性自己全权决定,丈夫、男友、父母、公婆、其他亲属、雇主都无权干涉。这应该是常识。
女方的生育权是一种生命健康权,而男方的生育权实际上是一种配偶权。当男女双方的这种权利发生冲突时,法律依据的原则是:生命健康权优先于生育权。
男性只有生育邀请权,没有生育权,应该是这样理解的。
不用管她什么生育权,男人只要努力挣钱就行了,有钱了还怕没女人给你生孩子?
这样就对了,难道女人自己的肚子还不能自己做主?明显没道理撒。
丈夫不服可以起诉离婚。这个很硬啊